结果概述
原告车辆挂靠登记在被告名下,约定被告代为投保正规交强险与商业车险;原告支付保费后,被告仅投保交强险,以非保险性质的统筹服务替代商业保险,原告要求更换未果。律师提交合作协议、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、保单及统筹单据,主张被告构成根本违约。法院判决: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,被告配合车辆过户,退还保险费用 9510.9 元并自解除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利息。
处理要点
- 论证行业统筹不属于商业保险,被告构成根本违约
- 合作协议与缴费凭证固定合同义务与履行事实
- 以起诉状副本送达日锁定合同解除时点
- 退费、过户、资金占用利息复合诉求一并主张
基本案情
审理法院: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。「统筹替代保险」类挂靠纠纷中,商业保险与统筹服务的法律定性差异是胜诉关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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