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、被告系朋友,原告微信转账出借 50*** 元,催告还款后被告拒不偿还。律师代理原告起诉,主张偿还本金 50*** 元、自催告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逾期利息,并要求被告承担受理费与公告费。法院核对微信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、银行流水等证据,确认借贷交付与催款事实,全额支持原告诉请:判决被告归还本金 50*** 元并按一年期 LPR 支付逾期利息,全部诉讼、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,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。
- 微信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、银行流水三组证据相互印证借贷交付事实
- 催告记录固定还款期限届满时点,作为逾期利息起算依据
- 依据民法典借贷条款与缺席审理规则组织代理意见
民间借贷纠纷
调解结案
调解分期履行并设加速到期条款
被告欠付借款本金 19**** 元,原告起诉主张本金及按 LPR 计算的逾期利息合计 19****.07 元。律师代理原告参与法院调解,达成分期还款方案:2026 年 2 月 15 日前付 10*** 元,2027 至 2035 年每年 2 月底前支付 20*** 元;任意一期逾期,全部剩余债务提前到期,原告可一并申请执行剩余欠款及违约金 5000 元,纠纷一次性了结。
- 以起诉施加程序压力,推动被告接受法院调解
- 分期方案嵌入加速到期条款,任一期逾期即可整体执行
- 附加 5000 元违约金条款,提高违约成本
民间借贷纠纷
欠条
支持剩余本金 15 万元及逾期利息
原告现金出借 20**** 元,被告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期限,后仅偿还 50*** 元,尚欠 15**** 元。律师代理原告起诉,法院核对欠条、取款流水、微信还款记录,认定借贷关系成立,判决被告偿还剩余本金 15**** 元,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当期一年期 LPR(3.65%)支付逾期利息。
- 欠条与银行取现流水印证现金交付事实
- 微信还款记录锁定已还金额,核减后确定剩余本金
- 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无约定逾期利率的计息规则
原告多年间多笔微信转账合计出借 10**** 元,被告累计还款 39*** 元,尚欠 68*** 元经催告拒不归还。被告经传唤缺席庭审,法院采信原告全部证据,全额支持诉请:判决归还本金 68***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付逾期利息,全部诉讼、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- 多年多笔转账逐笔梳理,与还款记录对冲核算余额
- 完整微信转账与聊天催款记录形成证据闭环
- 被告缺席不影响审理,法院依原告证据缺席判决
双方确认截至 2025 年 3 月 6 日,被告共欠原告本金 70*** 元、律师费 2000 元,合计 72*** 元。经法院主持调解,被告分两期支付:2025 年 3 月 30 日前付 40*** 元,4 月 30 日前付清剩余 30*** 元本金及 2000 元律师费;任意一期逾期,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。
- 诉前对账确认欠款总额,含维权支出的律师费
- 两期短期分期降低被告履行阻力
- 任一期逾期即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
原告 2017 年合计现金出借 30*** 元,2020 年微信催告还款后被告长期拖欠。被告未到庭答辩,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:判决归还本金 30*** 元,自催告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付逾期利息(暂计 4337 元),受理费、公告费合计 1018 元由被告承担,逾期加倍计息。
- 银行取现流水佐证现金交付能力与时点
- 微信催款记录固定催告日,作为逾期利息起算点
- 缺席审理下以完整书面证据说服法院全额支持
原告车辆挂靠登记在被告名下,约定被告代为投保正规交强险与商业车险;原告支付保费后,被告仅投保交强险,以非保险性质的统筹服务替代商业保险,原告要求更换未果。律师提交合作协议、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、保单及统筹单据,主张被告构成根本违约。法院判决: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,被告配合车辆过户,退还保险费用 9510.9 元并自解除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利息。
- 论证行业统筹不属于商业保险,被告构成根本违约
- 合作协议与缴费凭证固定合同义务与履行事实
- 以起诉状副本送达日锁定合同解除时点
合同纠纷
中介合同
判令返还提点 14.2 万余元及利息
被告向原告推荐客户办理贷款,原告按约定支付中介提点;双方约定客户逾期不还时被告承担责任。后因 19 名客户逾期,原告支付提点合计 28****.54 元,被告拒不返还。律师提交微信聊天记录、被告手写责任书、转账凭证与银行逾期明细完成举证。法院认定聊天记录与书面文件构成有效约定,结合中介已提供部分服务及公平原则,判令被告按 50% 比例返还提点 14****.77 元,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利息。
- 聊天记录与手写责任书构成有效补充约定
- 银行逾期明细佐证客户违约事实
- 针对「全部责任」约定不明的抗辩组织举证与说理
劳务合同
讨薪维权
判令实际承包人支付劳务费及利息
原告在建筑项目从事钢筋工劳务,项目经总包、分包后由两名个人承包班组实际用工,结算后尚有劳务报酬未结清,两名个人承包人共同签字确认欠款,其中一人出具手写欠款凭证。律师主张各被告连带支付欠付工资及利息。法院核查分包链条、工资代发流水与结清承诺后,认定总包、分包已履行工资义务免除责任,判决两名个人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21***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息,受理费、公告费由其承担。
- 以班组签字结算材料与手写欠条为核心证据
- 穿透总包分包链条,锁定实际用工人责任
- 援引农民工工资相关规定主张连带给付
原告购得不动产后继受原租赁合同出租方权利义务,承租方在租期内单方提出退租并搬离。律师提交房屋买卖合同、不动产登记簿、租赁合同、微信沟通记录与后续出租合同,主张欠付租金、违约金与空置损失。法院认定承租方构成单方违约,以原告实际收回房屋之日为解除时点,判决被告支付对应时段租金 4863.08 元,扣除押金后再支付违约金 9293.75 元。
- 产权与租赁材料证明出租方权利继受
- 微信记录固定承租方单方违约事实
- 以实际收房日锁定合同解除时点